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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宁津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湖北省中徽辉灿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公司为宁津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489.7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14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524.82万元。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于近日为控制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属宁津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国瑞”)、宁津瑞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瑞鸿”);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湖北省中徽辉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徽”)、广东兴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兴长”)、鹤山市鼎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鼎声”)、南阳市泽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泽诚”)、湖北季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季润”)、江陵伊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伊凡”)、盐城市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泽恺”)、广德泽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泽广”)、常山县欢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欢瑞”)、湖北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凯聚”)、重庆昱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昱瑾”)、达州辰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辰润”)分别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宁津国瑞、宁津瑞鸿、湖北中徽向交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621.15万元、13,624.73万元、811.2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3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117.29万元。

  2、公司与苏州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广东兴长、鹤山鼎声、南阳泽诚、湖北季润向苏州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13.93万元、216.46万元、139.25万元、250.6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4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0.28万元。

  3、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江陵伊凡、盐城泽恺、广德泽广、常山欢瑞、湖北凯聚向北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8.06万元、250.58万元、725.75万元、475.66万元、188.0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5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28.11万元。

  4、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重庆昱瑾、达州辰润向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7.50万元、426.6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2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59.14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津国瑞

  1、宁津国瑞的基本情况

  

  2、宁津国瑞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宁津国瑞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宁津瑞鸿

  1、宁津瑞鸿的基本情况

  

  2、宁津瑞鸿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宁津瑞鸿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湖北中徽

  1、湖北中徽的基本情况

  

  2、湖北中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湖北中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四)广东兴长

  1、广东兴长的基本情况

  

  2、广东兴长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广东兴长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五)鹤山鼎声

  1、鹤山鼎声的基本情况

  

  2、鹤山鼎声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鹤山鼎声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六)南阳泽诚

  1、南阳泽诚的基本情况

  

  2、南阳泽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南阳泽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七)湖北季润

  1、湖北季润的基本情况

  

  2、湖北季润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湖北季润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八)江陵伊凡

  1、江陵伊凡的基本情况

  

  2、江陵伊凡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江陵伊凡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九)盐城泽恺

  1、盐城泽恺的基本情况

  

  2、盐城泽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盐城泽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十)广德泽广

  1、广德泽广的基本情况

  

  2、广德泽广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广德泽广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十一)常山欢瑞

  1、常山欢瑞的基本情况

  

  2、常山欢瑞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常山欢瑞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十二)湖北凯聚

  1、湖北凯聚的基本情况

  

  2、湖北凯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湖北凯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十三)重庆昱瑾

  1、重庆昱瑾的基本情况

  

  2、重庆昱瑾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重庆昱瑾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十四)达州辰润

  1、达州辰润的基本情况

  

  2、达州辰润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达州辰润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宁津国瑞、宁津瑞鸿、湖北中徽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保证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湖北中徽由项目公司电费收费权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宁津国瑞、宁津瑞鸿由项目公司电费收费权、借款主体股东相应出资的股权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二)公司与苏州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广东兴长、鹤山鼎声、南阳泽诚、湖北季润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苏州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股东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由其项目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项目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三)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江陵伊凡、盐城泽恺、广德泽广、常山欢瑞、湖北凯聚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北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的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名义货价(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项目公司电费收费权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四)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重庆昱瑾、达州辰润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或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相关下属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用于其新能源项目建设(包括置换同用途债务性资金),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265,551.61万元,占公司2024年9月末净资产的187.82%%,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二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2024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新2122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443.08万元。此款,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同意于2025年2月20日前向原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付清。

  二、如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02.27元,由原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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