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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 转让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变动系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股份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及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为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的一致行动人且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洋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及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智洋投资持有本公司 5,276,9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4%,其中聂树刚持有智洋投资98.108%的股权,对应公司股份为5,177,120股(占公司总股本3.359%)。

  公司于近日获悉,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聂树刚将其通过智洋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271%)股份以内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刘国永、赵砚青,其中向刘国永转让2,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27%)、向赵砚青转让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43%)。本次股权转让后,智洋投资合伙人及合伙人持股份额发生变更,但智洋投资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截止本公告日,智洋投资内部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

  上述股份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股份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上述变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智洋投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与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的持股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3、上述变更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间持有股份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截止本公告日,智洋投资内部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聂树刚及智洋投资出具的《关于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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