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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先生之一致行动人范淑贞女士,于2025年1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增持金额为40,700元。

  2025年1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汤友钱先生之一致行动人范淑贞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首次购买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股东范淑贞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之一致行动人。

  (二) 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前,范淑贞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天台祥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9,967股。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3,275,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1%。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的股东、时间、方式、增持的数量及比例

  

  (二)增持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范淑贞女士、鲍晓华女士分别通过天台祥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9,967股、2,031,695股。

  (三)本次增持后,范淑贞女士和控股股东汤友钱先生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后续暂无增持计划,如未来有增持计划或增持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告知公司。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股东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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