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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4年11 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12.5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49.5亿元和87.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9,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0.47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37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1.37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8.13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3.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2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3.3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玖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45,609.2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0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15,4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06%,对子公司担保为1,530,110.4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0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和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和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由25亿元增加至35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5月21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和2024年11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61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61亿元(其中占用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18.61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4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6.39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 139,680.9613万股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3.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2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全资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全资孙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45,609.2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0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15,4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06%,对子公司担保为1,530,110.4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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