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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 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锡”)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作出的(2024)内04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向赤峰中院就被告吉伟、吉祥、吉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业绩补偿协议履行事宜提起民事诉讼,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82)、《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及《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57)。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国民信托已将其名下61,556,480 股股票以1元价格交还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相关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银锡: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9)。

  鉴于此,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赤峰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赤峰中院作出了(2024)内04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961.30元,减半收取953,480.65元,由原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04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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