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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38,449.8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38,822.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7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08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38,449.88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38,822.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8,44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01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已在《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38,822.52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经鉴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2月16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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