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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 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0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因司法机关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部分法律文书的情况。因本公告涉及部分案件尚在诉讼或仲裁进展过程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已向相关法院送达函件,函请其依法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5.62亿元(上述诉讼、仲裁的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02%。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涉及金额0.08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涉及金额5.54亿元(其中包含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0.01亿元、重庆金科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0.55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金额合计为38.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1%,详见附件《新增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通过努力谈判、积极应诉等方式推动各项纠纷的解决;同时,受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或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新增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08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约7.42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宁园湖支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晟金泓”)、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金泓耀”)、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宁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一: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南宁分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已根据贷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五笔贷款,共计7亿元。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补充协议》,被告一以其持有的部分不动产为贷款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约6.84亿元、利息约0.57亿元、本金罚息暂计0元、利息罚息约118.22万元,上述金额合计约7.42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

  上述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涉诉涉执案件、保证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宣布被告一在原告存量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被告二南宁金泓耀、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约6.84亿元,利息约0.57亿元,本金罚息暂为0元,利息罚息约118.22万元,合计约7.42亿元(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

  2、判令被告二南宁金泓耀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判令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追偿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

  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其他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一月十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07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事项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2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1、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

  2、 五中院于2024年5月17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和重庆金科的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通知公司及重庆金科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30以网络方式召开;重庆金科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30以网络方式召开。

  4、 2024年11月22日,公司管理人及重庆金科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召开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重整投资人正式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分,并最终确认上海品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品器”)及北京天娇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娇绿苑”)联合体(以下统称“上海品器联合体”)为公司及重庆金科中选重整产业投资人。

  5、 2024年12月13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与重整产业投资人上海品器、北京天娇绿苑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产业投资协议》。

  6、 2024年12月25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上海品器联合体与新增产业投资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川发产业互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四川发展证券基金”)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产业投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四川发展证券基金指定“川发细分行业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及重庆金科重整投资。同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产业投资人与重整财务投资人四川发展证券基金(代表“川发细分行业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财务投资协议》。

  7、 2024年12月27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上海品器联合体与青岛兴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兴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重信·开阳24015·煜泰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陆和寰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昊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昊青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财务投资协议》。

  8、 2025年1月2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上海品器联合体与新增产业投资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资产”)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产业投资协议》。同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上海品器联合体与中国长城资产、长城资本(代表“长城资本凤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同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财务投资协议》。

  9、 2025年1月3日至4日,公司、重庆金科、管理人、上海品器联合体与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启重圣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寒树可持续能源投资合伙企业等16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之财务投资协议》。

  根据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签署的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及《财务投资协议》约定,在2024年12月13日签署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本次重整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应分别支付第一期履约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接管理人通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上海品器联合体、中国长城资产、长城资本(代表“长城资本凤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重信·开阳24015·煜泰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昊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昊青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信庭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智享鑫生丙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紫鹊企业管理顾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金源宏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圆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圆融投资股票多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兴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兴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神投越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小飞、马涛、张鑫、王科君等18家重整投资人全部足额的履约保证金。

  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加快开展,公司正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债权申报与审查、准备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推进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等工作。鉴于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及风险提示

  1、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如重整顺利完成,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重整事项相关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 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若2024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继续为负值,则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于2025年1月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事项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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