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BI LEI、BI CHAO和高帅(以下合称“各方”)出具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各方于2021年3月1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届满,基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和各方共同利益,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BI LEI、BI CHAO和高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2021年3月17日,BI LEI、BI CHAO和高帅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三人拟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BI LEI先生通过控股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9.19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165%;BI CHAO先生通过控股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73.96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276%;高帅女士通过芯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07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624%。
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鉴于各方在2021年3月1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失效,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BI LEI、BI CHAO和高帅于2025 年1月1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同意,《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36个月,即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延长至2028年4月19日。
2、除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延长以外,《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为《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和修订,构成《一致行动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按《一致行动协议》执行;《一致行动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BI LEI、BI CHAO和高帅。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 议案名称:发售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 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6、8-11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李慧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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