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租赁物采购合同》项下设备款28,065,000元、质保金8,480,000元、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于近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渝0192民初806号】,浩能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21年,案外人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与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署编号为JCLD20210409-01B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1B采购合同”),约定长虹杰创向原告采购2套正极涂布机、4套负极涂布机及2套双辊碾压机(以下简称“涉案设备”)。
上述《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签署后,原告(出卖人)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受人,以下简称“被告”)、案外人长虹杰创(承租人)共同签署合同编号为鈊渝租赁[2021]直字0054号-购001号的《租赁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物采购合同》”),变更及重新确认了涉案设备相关的权利义务,根据《租赁物采购合同》第二条“采购合同变更”第2款的约定“被告成为01B采购合同项下涉案设备的新买方,受让长虹杰创在 01B采购合同项下关于涉案设备的权利、义务,并且各方同意将 01B采购合同项下购买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支付条件进行变更。”。涉案设备的买卖事宜对应的基础合同和履行依据为01B采购合同、《租赁物采购合同》。
原告已依约向长虹杰创交付、安装调试完成《租赁物采购合同》项下的涉案设备,并于2022年3月12日向被告开具了合同总价64,6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原告与长虹杰创签订《设备验收报告》确认涉案设备均已完成验收。根据《租赁物采购合同》第四条“价格和支付”约定,涉案协议项下设备价款总价为64,610,000元,共分四次支付,被告应于涉案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每期付款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期款项。
截至目前,涉案设备经长虹杰创确认验收并出具《设备验收报告》《租赁物采购合同》项下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期限及第四期款项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原告始终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已满足涉案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全部付款条件(包括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条件、第四次付款条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对应付款期限届满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设备款18,710,000元和第二期设备款9,355,000元,剩余第三期设备款28,065,000元和第四期质保金8,480,000 元尚未支付,合计应付未付的款项为36,545,000元。
被告逾期支付涉案协议项下第三期设备款、第四期质保金,依约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三期设备款对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以第三期设备款28,065,000 元为基数,以1年期1.5倍LPR5.475%为利率,起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第四期质保金对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以第四期设备款8,480,000元为基数,以1年期1.5倍LPR5.175%为利率,起算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鈊渝租赁[2021]直字0054号-购001号的《租赁物采购合同》项下设备款人民币(下同)28,06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鈊渝租赁[2021]直字0054号-购001号的《租赁物采购合同》项下质保金8,48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期设备款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第三期设备款28,0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按照1年期1.5倍LPR即5.475%为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2日为3,295,064.88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四期质保金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第四期质保金8,4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按照1年期1.5倍LPR即5.175%为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2日为496,133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498,593.29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绝对值的7.03%,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渝0192民初806号】。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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