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及公司董事徐成凤、董浩、董雪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
经查,2024年2月8日,你们公开承诺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各自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8日,徐成凤增持公司股份 355,900股,增持金额为99.97万元;董浩增持公司股份 317,200股,增持金额为90.34万元;陈翔、董雪峰均未增持股份。
你们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增持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共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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