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利润分配预案概述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30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在综合考虑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709,019.93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55,203,096.39元,资本公积1,513,993,382.50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4,575,200元,资本公积不转增。
上述预案中现金分红的数额暂按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418,300,800股计算,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计算为准。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二、调整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说明
自2024年10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股份数量合计600,801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18,300,800股变更为418,901,601股。
综上所述,根据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8,901,601股,即以418,901,6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4,725,400.25元。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5-004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2月30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8,901,6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725,400.2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励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1-86252506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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