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 721,58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5人,代表股份402,486,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25人,代表股份 1,124,069,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74%。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22人,代表股份198,510,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74 %。
3、公司现任董事10人,亲自出席会议10人(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现任监事4人,亲自出席会议4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范晓路先生、陈太松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其中副总裁李玉领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若愚律师、常桂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2026年度现金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22,661,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1,37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10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5%;反对1,37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2%;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2.00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21,288,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5%;反对2,57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弃权203,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729,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8%;反对2,57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5%;弃权203,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关于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22,64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1,38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7,0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6%;反对1,38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0%;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若愚律师、常桂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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