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3日以通讯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相关议案,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7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1号楼融新科技中心F座13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玉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审议议案的议案1、2、3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且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敬成 彭心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09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3日以通讯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新锋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相关议案,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1月17日为授予日,以17.7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10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年1月17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4.00万股,占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00%。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1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00万股,授予价格为17.7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5),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公司独立董事赵欣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1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5-006)。
4、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1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1)。
5、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月17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17.71元/股的价格相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以2025年1月17日为授予日,以17.7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月17日
2.授予数量:74.00万股
3.授予人数:34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17.7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子公司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2、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5、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5年1月17日作为基准日,对授予的7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2.87元/股(2025年1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2.87元)
2、有效期: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31%、16.49%、(分别取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0%(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17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00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1131.24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5-011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未信安”)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7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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