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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3年度计提500万元坏账准备,本期拟对涉案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文超”)、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纳鼎”)支付撤销表决权委托违约金2,500万元,一审判决长沙文超、新余纳鼎向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1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2024年6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关于就撤销表决权委托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16472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上诉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100元,由上诉人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3,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23年度计提500万元坏账准备,本期拟对涉案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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