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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年1月2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14人,所持股份总数50,847,9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29.297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10人,所持股份总数946,6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545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49,901,35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752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10人,所持股份总数946,6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545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749,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59%;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27%;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5732%;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1308%;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96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朱  强

  经办律师:钟  婷

  2025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周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罗瑞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0,847,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97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9,90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2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4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4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钟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0,74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9%;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7%;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732%;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308%;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6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蔡福春先生未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钟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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