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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2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协鑫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8.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合肥协鑫”)与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期间内签署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协鑫与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期间内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阜宁协鑫”)与债权人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基于《最高额融资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阜宁协鑫与债权人签署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公司为子公司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绿能科技”)与债权人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下的全部业务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方1: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9、其他说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方2:

  1、公司名称: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888号(A)

  4、法定代表人:韩春荣

  5、注册资本:57,477 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89.93%股权

  9、其他说明: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方3:

  1、公司名称: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4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4、法定代表人:郭奕辰

  5、注册资本:6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太阳能光伏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电站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9、其他说明: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金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债务发生期间:2025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6日

  7、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8、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金额: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债务发生期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

  7、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三)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2日

  7、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 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金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债务确定期间:2025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4日

  7、 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1、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债务人: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5、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 授信额度有效期: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7、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等。

  8、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总额度为949,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23,1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74.56%。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203,7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4.03%;公司为子公司阜宁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39,7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41%;公司为子公司绿能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13,4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55%。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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