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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70.9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25.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45.06万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号《验资报告》。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铸造车间建设及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适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英证券。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英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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