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08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1月20日发出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以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25年1月22日。会议应参会监事7名,实际参会监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重庆银行监事会对2024年度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07
可转债代码:113056 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463,38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463,38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2月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11号)核准,本行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7,450,534股,并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本行总股本为3,474,505,33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为1,548,033,993股,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为347,450,534股,H股股份为1,579,020,812股。截至2025年1月16日,本行总股本为3,474,569,87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为19,626,544股,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为1,875,922,522股,H股股份为1,579,020,81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限售股,共计3,463,381股,涉及222名股东,锁定期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2月5日(周三)锁定期届满,并于当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行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行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发行1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重银转债”),截至2025年1月16日,累计已有人民币699,000元重银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64,539股,本行总股本由3,474,505,339股增加为3,474,569,878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除上述情形外,本行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行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流通限制如下:
(一)持有本行股份的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3)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时任监事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3)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三)220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承诺: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
重庆银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重庆银行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重庆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463,381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2月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上市前股份包含“重银转债”转股形成的A股股份,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
七、上网公告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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