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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孙公司-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宁塑管”)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2024年召开的第九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1年03月08日

  ②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00号

  ③ 法定代表人:张春宁

  ④ 注册资本:2,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100%)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贷款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简称甲方)

  借款人: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担保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为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甲方处的短期贷款,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3、担保人担保的范围除借款本金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对合同债务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满甲方未受清偿时,甲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届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扣划相应的款项,用于代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四)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履行期满后三年时止。贷款展期的,从展期期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和期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银川银宁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孙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孙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3,340.9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7,717.0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19%。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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