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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渠道和品牌建设,通过优化产供销协同、加强成本管理等多种措施实施降本增效,公司产品毛利率稳步回升,净利润同比增长。

  2、报告期内,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对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股民诉讼案件诉讼时效临近结束,计提的预计负债在本期根据判决情况进行回冲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上述事项对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影响较大。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预计,公司2024年度实际盈利情况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5-00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48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鲁13民初1号)及《举证通知书》((2025)鲁13民初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公司

  第三人:1、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2、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3、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3.48亿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9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三位第三人分别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分别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8年7月分别向三位第三人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2019年12月1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延期协议》,将涉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千万元整)。上述汇票到期后,三位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被告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年12月2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接债权后,曾向被告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无回应。

  2023年,原告向临沂中院申请执行三位第三人【案号:(2023)鲁13执441、442、443号】,未获受偿,临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临沂中院及山东高院均认定原告并非持票人,未获支持。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第一,享有合法债权。原告对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有合法的债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案涉汇票载明出票人系被告,收票人系三位第三人,第三人享有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至今未兑现。第三,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综上,原告认为具备向被告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原告诉至临沂中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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