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5 证券简称: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剑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姜贵哲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祁建新、副总经理闵建中、副总经理朱春波、财务负责人胡国兴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商思琪、吴佳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285 证券简称: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7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600.00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4.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345.2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7月2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51Z0010号)。
公司已经对上述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其中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同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建造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项目相关事项,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根据项目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相应终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签订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截止2025年1月24日;
注2:根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投入计划,公司尚需将10,325,00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专户账号为32050162675609877777的账户划转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专户账号为246795212998的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267560987777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及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5年1月,经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甲方将“研发及运营管理中心项目”拆分变更为“常州新材料研发及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和“山东键邦新材料金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截至2025年1月24日,原项目“研发及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本专户余额为75,255,524.78元,现继续使用本账户(账号为32050162675609877777)作为募集资金专户,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常州新材料研发及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24年6月17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相关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6795212998,截至2025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键邦新材料金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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