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梁静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韩继深先生、董事蒋承宏先生、董事张瑾女士、董事王子峥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律师、梁静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4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5年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授予价格为9.7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蒋承宏、张宇迎、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调整的公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5年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确定以2025年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授予价格为9.7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郑文平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郑文平先生因工作职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一职,将继续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
郑文平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郑文平先生在任期内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郑文平先生的辞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良影响,并将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管理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蒋承宏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博涵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总裁助理一职,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博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附件简历:
王博涵先生,1988年出生,四川大学法学学士。王博涵先生在能源行业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先后任职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厚朴投资,积累了卓越的行业洞察力和管理能力。于2019年8月加入新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现担任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区域总经理,本公司浙江省公司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1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2025年2月18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首次授予数量2,047.50万股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权激励权益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授予价格为9.7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博涵先生为总裁助理。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中对其职务做相应调整,其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王博涵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职务变化未对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产生影响。
除上述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授予价格为9.79元/股。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2月18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0.66%
3、首次授予人数:74人
4、授予价格:9.79元/股
5、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将激励对象王博涵先生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确定以2025年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授予价格为9.79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8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说明: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1、新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新奥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新奥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新奥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审议本次授予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7月21日——2025年1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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