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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塑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银川分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2025年召开的第十二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1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5年第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银川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共3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②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③ 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债务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500003537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皆含本日) (民生银行银川分行)。

  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7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三)保证方式

  1.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民生银行银川分行)。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民生银行银川分行)。

  2.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7,340.9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2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31,745.8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96%。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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