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军祥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李文华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徐炜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融资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第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74,674,600股,依法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季伟、戎纯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11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8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化工”)收到平原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在上海交易所网站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1426民初4122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北园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690644275F。
法定代表人:张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宇,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城立交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167414117R。
法定代表人:武金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翠,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56766U。
法定代表人:马军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路2号院17号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56864L。
法定代表人:王铁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记仓,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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