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号),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沃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68,089股,并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菲沃泰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菲沃泰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金公司对2024年度(本持续督导期间)菲沃泰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莫永伟、成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2月2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莫永伟、杨欣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获取并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同时,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信息披露实际执行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菲沃泰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了菲沃泰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下游客户相关产品出货量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研发投入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保持了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5-005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22元/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10月29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二期股份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4.2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元/股(含)。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外,第二期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4,648,538股,占公司总股本335,472,356股的比例为1.385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73元/股,最低价为8.6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55,341.1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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