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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3                证券简称:观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99号5栋1单元14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9,999,999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冯剑飞律师、刘红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22G20240315-01号

  致: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观想科技”)委托,指派刘红霞律师、冯剑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6日14时30分,会议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99号5栋1单元14层公司第一会议室。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6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93人,代表股份51,993,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923%。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5 人,代表股份51,76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108%。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88人,代表股份225,2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15%。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

  黄  勇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红霞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冯剑飞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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