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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 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3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因司法机关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部分法律文书的情况。因本公告涉及部分案件尚在诉讼或仲裁进展过程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已向相关法院送达函件,函请其依法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3.66亿元(上述诉讼、仲裁的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4%。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涉及金额0.61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涉及金额13.05亿元(其中包含公司及重庆金科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涉及金额1.86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金额合计为0.0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3%,详见附件《新增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通过努力谈判、积极应诉等方式推动各项纠纷的解决;同时,受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或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新增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33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约6.64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晟金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宁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工行南宁分行与被告南宁新晟金泓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原告已根据贷款合同向被告发放11笔贷款,共计6亿元。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以其持有的部分不动产为贷款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约5.87亿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约0.77亿元,上述金额合计约6.64亿元(暂计至2025年2月5日)。

  上述贷款到期日均为2025年1月29日,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87亿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约0.77亿元(暂计至2025年2月5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5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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