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15:00。
4.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70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06,200,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9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45,195,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8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707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61,00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4%。
2. 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6,200,742股。其中:同意票500,261,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6%;反对票4,4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8%;弃权票1,50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005,056股。其中:同意票55,06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0.2638%;反对票4,433,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7.2674%;弃权票1,5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2.468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6,200,742股。其中:同意票473,62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49%;反对票30,648,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7%;弃权票1,925,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005,056股。其中:同意票28,43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6.6032%;反对票30,648,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0.2398%;弃权票1,925,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3.157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律师和廖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5-01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银河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指定秦敬林先生、陈召军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银河证券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召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银河证券另行委派彭强先生接替陈召军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后,银河证券指派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秦敬林先生和彭强先生。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会影响银河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陈召军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彭强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彭强先生简历
彭强,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长三角部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20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金公司IPO、钧达股份IPO、国泰君安IPO、三环集团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湘财股份(曾用名“哈高科”)非公开发行股份、中信建投非公开发行股份、欧菲光非公开发行股份、白云机场非公开发行股份、大洋电机公开增发等再融资项目,以及哈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湘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洋电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赣能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金枫酒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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