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方园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
公告
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9,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总股本以公司当前总股本102,676,0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998,950股后的股份数量101,677,050股为计算依据,下同),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25年1月16日-2025年4月15日)。
近日,公司收到监事沈财兴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限已于2025年3月20日提前终止。现将监事沈财兴先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2025年3月20日,上述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沈财兴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监事沈财兴先生的本次减持事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监事沈财兴先生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监事沈财兴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沈财兴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272,727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36,3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内及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员工参与持股计划认购份额未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和股份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方案完成后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授予或转让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股份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2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72,72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21%;按回购金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条件。近日,公司已取得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该行将为公司提供不超过4,500万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司股票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12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272,72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2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1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193,716,444.9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64,455,221.75元,货币资金余额为306,874,585.29元,未分配利润为530,519,639.1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下同)。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2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66%。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7.8%。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鲁国强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总股本以公司当前总股本102,676,0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998,950股后的股份数量101,677,050股为计算依据)。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11月2日—2025年2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在减持期间内鲁国强先生在2024年12月11日减持159,960股;在2024年12月12日减持362,600股。截至2025年2月1日,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届满,鲁国强先生共减持522,56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2月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2024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总股本以公司当前总股本102,676,0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998,950股后的股份数量101,677,050股为计算依据)。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25年1月16日—2025年4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期限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司收到监事沈财兴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告知函》,监事沈财兴先生提前终止了减持计划,在减持期间内未减持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六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上述人员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或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后续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回购股份的实际实施进度。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或股权激励计划。此次回购存在因相关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和/或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周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方案完成后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授予或转让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股份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2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72,72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21%;按回购金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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