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关方盖章的正式文件:当前仅为公司履行完内部审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关方的阶段,公司尚未取得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签署合同的风险。
●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相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及进一步的协议约定,取得相对应的收益。但考虑到正式合同尚未签订生效,相关方就对应工作内容及费用还有进一步的约定,公司实际取得的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应根据最终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2025年2月20日,公司公告了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二中心)项目厂区建设及IDC配套部分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截至目前,子公司已履行完正式合同签章流程并寄送其他合同相关方履行各自签章流程,现就合同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中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二中心)项目厂区建设及IDC配套部分工程
2、发包人(甲方):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工程地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4、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乙方1(联合体牵头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2(联合体成员1)):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3(联合体成员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程承包范围:本次工程总承包内容以EPC总承包模式进行
5、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6日。(实际竣工日期自监理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0日历天内完成EPC工作(第一批次IDC配套部分(满足2000台服务器上架所需的IDC配套设施设备)自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8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建设工作)。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本款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签约合同价:
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零玖拾肆元叁角肆分(1415094.34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款84905.66元;
建安工程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亿柒仟伍佰肆拾伍万肆仟伍佰玖拾壹元贰角贰分(?375454591.22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亿肆仟肆佰肆拾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叁元肆角壹分(?344453753.41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31000837.81元;
运维费用:3年运维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肆拾万元整(?14400000元)。年度运维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贰万捌仟叁佰零壹元捌角玖分(?4528301.89元),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款271698.11元。
7、违约责任: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的约定: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的相关违约事项的约定执行。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下文
15.2.1.1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让第三方挂靠或者出借资质给第三方承接本工程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进行限期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分包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分包工程出现工期延误、质量瑕疵、安全事故、劳务纠纷等问题的,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5.2.1.2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行业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将不合格材料设备退场,立即整改已施工内容,并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次违约金。
15.2.1.3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低于发包人封样样品的质量标准或非发包人限定品牌范围,经发包人确认可不予返工的,该材料设备不予计量支付,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经发包确认必须返工的,承包人应立即整改,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5.2.1.4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一般质量事故: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或拆除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含)以下的,承包人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返工、整改,并每次承担违约金1-3万元。
2) 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应按相应规范要求返工、整改,并每次承担违约金5-10万元。
15.2.1.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允许私自撤离项目现场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整改的,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5.2.1.6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2~5万元/次违约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5.2.1.7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以上的(含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以上的(含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000元/次违约金;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15.2.1.8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各方发生诉讼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与发包人发生诉讼(仲裁)的,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责任外,另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赔偿款等在内的一切损失。
15.2.1.9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拖延影响交付问题、劳务问题等导致集体上访、上告、闹事,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发包人(含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或导致发包人(含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媒体曝光、业主投诉而损害发包人社会形象和信誉等不良行为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计取标准为10万元/次,且承包人应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及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或者发包人(含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无法正常工作,承包人还应当按照每天3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农民工、实际施工人等支付相关款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支付的款项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实际支付该款项之日至合同约定的应付该款项之日按照年利率200%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1.10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发包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报虚假资料,经发包人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为虚假资料的,承包人应按照10万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损失,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交。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成交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竞标本项目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情形。
15.2.1.11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联系不上承包人,或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未到场处理故障或未在约定时间内解决问题,承包人须承担由故障造成的发包人所有相关损失;如发包人认定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抢修,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费用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进行支付,对此承包人放弃任何抗辩。
15.2.1.1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发包人有权限期其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或者累计整改3次以上(含3次)仍未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15.2.1.13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等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服务承诺、影响其投标评分的各项资料),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资料的内容和承诺执行,不得出现实际施工工作和投标资料不符的情况;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期限改正完毕,拒不整改或者未能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解决问题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另外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根据情况决定解除本合同。
15.2.1.14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认可,竣工验收包括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验收,如果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不合格,则视为验收不通过。竣工资料应在移交工程时一并移交。
承包人竣工资料整理移交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邀请第三方配合资料整理,承包人双倍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5.2.1.15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延误15日以内的,每延误一日按2万元/日赔偿;延误超过15日的,每延误一日按5万元/日赔偿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延误设计周期赔偿限额为设计费的10%,从设计费用中扣除。
15.2.1.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图纸反复修改,造成发包人工作延误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1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及其他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各方商议。
15.2.1.1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审批一次不通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技术文件须二次评审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
15.2.1.18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方案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10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
15.2.1.1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的,应按照2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负责人变更超过2次(发包人要求更换时除外)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5.2.1.20由于设计人员的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承担违约金20万元/次,同时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5.2.1.21设计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及发包人有关要求,未达到承诺的设计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15.2.1.22若因设计深度不够、设计错误、设计遗漏、资料不足而造成工期延误、增加投资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次,并赔偿全部因此产生的损失。
15.2.1.23乙方未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其质量保证及运维服务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义务,除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甲方还有权视情节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建筑安装部分总价1%—10%的违约金。
15.2.1.2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照甲乙各方商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质保、运维义务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人进行施工、质保、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第三人出具的费用单据后可依此向乙方索赔施工、质保、维修费用,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由此所产生费用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对此放弃任何抗辩。同时,乙方应对延迟施工、维修及质量缺陷给甲方或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5.2.1.25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相关费用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另行支付。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投标系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立相关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本项目的商务对接、资金安排、交易结算、施工任务、项目整体实施、项目整体交付、运维工作,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1,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项目技术支持工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2,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同时,根据合同相关方就本次共同参与“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二中心)项目厂区建设及IDC配套部分工程”进一步的协议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电气设备的供货及指导安装、售服工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
《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二中心)项目厂区建设及IDC配套部分工程》项目,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三、相关风险提示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关方盖章的正式文件:当前仅为公司履行完内部审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关方的阶段,公司尚未取得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签署合同的风险。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相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及进一步的协议约定,取得相对应的收益。但考虑到正式合同尚未签订生效,相关方就对应工作内容及费用还有进一步的约定,公司实际取得的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应根据最终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空港智算中心(二中心)项目厂区建设及IDC配套部分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2、《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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