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2024年9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 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张扬羽、丁晨、谢文彬、黄卫华:
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至9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2023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554.32元、营业成本3,320,319.70元、利润总额5,055,971.0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28.69%、24.28%、97.8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8,848,213.69元、营业成本2,622,365.22元、利润总额6,193,994.9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59%、8.51%、26.35%。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贤丰控股2023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16,812,174.79元、营业成本2,860,310.67元、利润总额11,471,104.21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89%、6.61%、38.65%。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贤丰控股公告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 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未涉及年度报告,因此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风险;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该规定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保持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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