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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03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03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人数为5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3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1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

  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源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全资子公司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增资人民币7,000万元,并以其为主体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采用复合型“茶光互补”模式建设,规划直流侧装机容量约103.47MWp,交流侧装机容量约80MW(以施工设计为准),工程静态总投资约人民币36,147.41万元。

  2、根据拟签订的《衡东县白莲镇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衡东县白莲镇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三方协议》约定,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拟以人民币50,170,120.00元租赁湖南银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盛”)前期在衡阳市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小初村的流转土地共计2,506亩,租赁期20年(到期按合同约定自动顺延6年),租金770元/亩/年,租金由衡东县白莲镇人民政府“代收代付”并进行监管。湖南银盛负责投资茶叶种植,同时作为项目合作方及土地出租方,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作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负责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及运营维护。项目采用“全额上网”的电量消纳模式,由电网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及协议约定全额收购。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并授权经营层办理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后续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签署相关合同协议、项目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管理等。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增资主体情况

  (一)基本信息

  

  备注:以上信息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注册资本将由1,000万元增至8,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100%股权。

  (三)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三、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信息

  1、湖南银盛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衡东县白莲镇人民政府

  机构性质:机关

  机构所属地区: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机构地址:衡东县白莲镇莲花社区

  (二)关联关系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规模:规划直流侧装机容量约103.47MWp,交流侧装机容量约80MW(以施工设计为准);

  3、项目建设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小初村;

  4、项目模式:采用“全额上网”电量消纳模式;

  5、项目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约6个月(具体进度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运营期25年;

  6、项目投资规模:工程静态总投资约36,147.41万元;

  7、项目土地租赁情况:拟租赁由湖南银盛前期在衡阳市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小初村的流转土地共计2,506亩,租金770元/亩/年,租赁期20年(到期按合同约定自动顺延6年),租金由衡东县白莲镇人民政府“代收代付”并进行监管;

  8、项目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

  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衡东县白莲镇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湖南银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有限公司

  1、土地概况

  甲方于2022年与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小初村村民小组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流转了位于衡东县白莲镇鲤鱼村、小初村土地共计2,506亩。甲方利用上述土地申报了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并列入湖南省2023年重点建设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2、土地用途

  甲方同意将合同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项目。

  3、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的租赁期限为20年,实际租赁开始之日为2025年01月01日;租赁期限到期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自动顺延六年(顺延至2050年12月31日)。

  4、土地租金及支付方式

  (1)土地租赁面积及租金

  土地租赁面积共2,506亩,年租金为人民币770元/亩。26年租赁期对应的土地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0,170,120元。

  (2)租金支付方式

  ①各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主体为乙方,租金收取主体仅为甲方,衡东县白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莲镇政府”)负责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进行代收代付并对租金进行监管;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任一笔租金前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对应的付款委托函,乙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委托函后支付对应租金。

  ②租金支付。各方确认,26年土地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0,170,120元。租金支付方式分为附条件支付及逐年支付。

  附条件支付。附条件支付的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9,170,900元,分两笔支付,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笔: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17,253,810元;其中人民币5,378,491.21元由乙方支付至指定账户,余下人民币11,875,318.79元由乙方转入本合同约定的白莲镇政府账户。第二笔:甲方完成茶叶种植(茶叶种植是否完成以当地政府认可为准)且项目建设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1,917,090元。

  逐年支付。各方确认,26年租赁期内乙方应逐年支付的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30,999,220元,前15年乙方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租金人民币651,560元,余下11年乙方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租金人民币1,929,620元。

  ③甲方按前述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分别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对应的付款委托函后,乙方凭甲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的付款委托函进行租金支付。乙方将前述款项转至约定的银行账户时(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乙方对甲方负有的租金支付等义务均履行完毕;白莲镇政府账户内资金的分配、使用、资金安全等事宜均由甲方及白莲镇政府负责,与乙方无关。

  ④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白莲镇政府账户,白莲镇政府按甲方与鲤鱼村、小初村村民小组于2022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要求将租金及相关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村民,避免对衡东县白莲镇80MW光伏发电项目造成影响。

  (3)权利和义务

  合同土地优先乙方光伏建设开发,甲方茶叶种植根据乙方光伏规划及建设进度,同步滚动开发种植,以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农光互补项目土地政策。

  ①甲方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并承诺提供的土地符合合作项目光伏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甲方应根据乙方光伏项目设计规划,合理布局种植茶叶,在乙方设计规划以外增加的费用甲方自行负责。在项目运营期间甲方不得从事影响本项目光伏发电部分的任何活动,如从事相关活动对本项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合作项目为茶光互补光伏项目,甲方须在光伏建设同时同步开展茶叶种植,以确保合作项目在全运营周期满足茶光互补项目用地政策要求。

  甲乙双方确定租金时,甲方已详尽考虑其支付的村民土地流转费、青苗补偿费、已投入的基础设施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等其他一切费用;若出现土地权益纠纷、村民要求增加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转费等其他费用的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确保其与白莲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在土地上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确保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否则甲方需退还乙方已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全部租金及利息(以已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全部租金为本金,从应退还租金之日起按照每日1‰计息),并赔偿乙方损失。

  甲方将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已经得村民同意。甲方与村民产生任何矛盾或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用现金对乙方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或要求甲方无条件同意在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中等额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赔偿款。在甲方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前,乙方有权停付租金并正常使用土地。

  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乙方支付租金后获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承诺合同土地只用于光伏项目建设、运营,不做其他用途。

  乙方负责本项目光伏发电部分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建设的光伏电站、升压站及附属设施等的所有权归乙方;光伏发电部分享有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补贴收益归乙方所有。

  (4)特别约定

  ①甲方负责划定土地租赁范围边界、明确土地范围、根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完成对租赁范围的围挡工作。

  ②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土地租金已包含青苗补偿费,甲方不得再另行要求支付青苗补偿费用。

  ③如在工程施工建设及项目运营期间出现土地纠纷、村民阻工闹事、村民上访等影响正常施工或项目正常运营等事件,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纠纷。

  ④土地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与当地村民提前解除《土地流转协议》,二是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三是擅自终止、解除本合同;如发生上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外,还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⑤甲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持有的甲方股权或者减资,因甲方股权转让、转型发展、解散、注销、破产清算、被依法撤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交纳租金外,还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⑥如因政府对土地征收等原因,影响本合同履行,甲方有权参与具体征收方案的沟通谈判,赔付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涉及合作项目光伏发电部分的设备补偿、项目补偿等属于乙方的相关赔偿归乙方所有。如乙方项目相关补贴、赔偿等支付给甲方的,甲方确保在收到前述款项后15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⑦合同土地种植的茶叶按约定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自行支配或处分,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续租的,乙方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如乙方继续经营,则乙方享有优先的承包权或承租权。

  ⑨双方一致同意,非因乙方原因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且经双方共同努力项目仍无法正常推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要求退还租金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租金,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应退未退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违约责任

  ①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每延期一天,按照乙方投资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延期交付土地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②在甲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按照乙方应付未付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因生产经营给合同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破坏土地的责任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

  (6)合同生效条件及其他

  ①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合作项目获得湖南省发改委投资主体备案变更且达到可开工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②各方确认,甲方、乙方(含乙方股东)于本合同生效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含乙方股东)未按本合同生效前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土地租金支付等义务的,乙方(含乙方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三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衡东县白莲镇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三方协议》

  甲方(监管方):衡东县白莲镇人民政府

  乙方(受托方):湖南发展小初新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委托付款方):湖南银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土地租赁面积及租金

  2025年乙丙双方签订《衡东县白莲镇80MW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面积为2,506亩,年租金为770元/亩。26年租赁期的土地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0,170,120元。

  2、租金支付方式

  (1)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主体为乙方,租金收取主体仅为丙方,甲方负责对乙方支付给丙方的租金进行代收代付并对租金进行监管;丙方承诺在乙方支付任一笔租金前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出具对应的付款委托函,乙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委托函后支付对应租金,乙方支付租金至甲方指定监管账户的金额及时间以乙丙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租金分配。①给丙方的部分:第一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监管账户转入丙方15年部分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11,875,318.79元;第二笔待丙方完成茶叶种植(茶叶种植是否完成以当地政府认可为准)且项目建设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后向监管账户转入丙方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1,917,090元;剩余11年土地租金按年转入,每年的金额为人民币1,278,060元/年,每年12月31日前转入。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具体支付给丙方的时间由甲、丙双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商定。②给村民的部分: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监管账户转入2025年给村民土地租金人民币651,560元;后续土地租金按年转入,转入数额不变,每年12月31日前转入。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村小组或村民个人银行账户。

  2、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独立监管账户,专用于代收代付;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拆分准确,按约定时限完成支付;监督丙方履行土地承包协议,协调村民租金发放等争议;对村民租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甲方应依法保障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项目建设和运营环境,全过程参与土地租金监管,并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供地材等行为,保证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见效;甲方有权在乙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产生分歧或项目建设、运营出现重大阻碍等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情形出现时,暂停对账户内资金的代付,直至前述情形消失后,才按正常支付。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租金至监管账户;提供项目用地合法性文件(如用地批复、规划许可等)供甲方备案。

  (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村民土地租赁信息及银行账户;配合甲方完成村民租金支付,不得要求甲方及乙方变更支付路径。

  3、资金管理

  (1)账户监管:甲方代收账户资金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不得挪用;丙方应得部分与村民租金部分严格区分,拆分支付需留存书面记录。

  (2)信息保密:村民个人信息仅用于租金支付,三方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3)各方一致同意,非因乙方原因或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且经各方共同努力项目仍无法正常推进,甲方需督促丙方在接到乙方书面要求退还租金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租金。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衡东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协议生效条件

  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50年12月31日。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投资建设衡东县白莲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公司“做强做优能源核心业务”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公司能源业务规模,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存在建设期风险以及电价下调、发电量及消纳不及预期、持续经营等风险。公司将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和监控,及时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3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条款能否付诸实施、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保密条款规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后续启动对青海某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合作概述

  1、2023年08月10日,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青海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主体)、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为EPC总承包商)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湖南安装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一”)后,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装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35,712万元锁定青海某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 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3-037、2023-039公告。

  2、因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同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的EPC方。为推进青海项目建设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07月11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根据《补充协议一》相关条款约定,2024年07月30日,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开具的、以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二”),受托方增补支付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原《合作协议》约定的950万元变更为1,550万元。《补充协议一》正式生效后,公司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36、2024-037、2024-039公告。

  3、2024年10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依据《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03月31日,受托方增补支付54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1,550万元变更为2,090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52、2024-053公告。

  4、因《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履约保函二即将到期,为继续推进青海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合作各方友好协商,拟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依据《补充协议三》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承诺于2025年03月31日前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受托方在《补充协议三》生效后,于2025年06月30日前向公司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94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将由2,090万元变更为3,030万元。

  5、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公司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项目公司是青海项目前期筹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唯一法律实体,拥有青海项目资产所有权和一切权益。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受托方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湖南安装公司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湖南安装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项目公司已与湖南安装公司解除青海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五)深圳建融新能源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深圳建融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深圳建融新能源为中湘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第四工程组成的联合体为青海项目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

  (六)湖南第四工程

  1、基本信息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湖南第四工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湖南第四工程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5项施工总承包和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在内的3项专业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市政、公路、桥梁、安装、地铁、航空、环保、消防、水利水电、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地基与基础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检测、科研设计等综合实力。

  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第四工程组成的联合体为青海项目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

  三、拟签订《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丙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

  丁方(受托方):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

  戊方(原EPC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己方(新EPC方):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2023年08月,甲、乙、丙、丁、戊五方签署了青海项目《合作协议》等。2024年07月及11月,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鉴于《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履约保函二即将到期,为继续推进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己方向甲方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内分(支)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二及保函修改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35,712万元整(大写:叁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至2025年03月31日,且甲方向已方支付合作意向金人民币35,712万元整(大写:叁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甲方收购丙方股权意向保持不变,为继续推进本项目,协商约定如下:

  1、己方承诺于2025年03月31日前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甲方同意在2025年11月30日前不要求退还意向金。

  (二)在本协议经各方签订生效后,丁方于2025年06月30日前向甲方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940万元。此笔940万元履约保证金性质同原《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中所述950万元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一》中所述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补充协议二》中所述54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中的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由2,090万元变更为3,030万元。在未发生《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情况下,丁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增补支付的94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约定支付的2,09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遵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方确认,甲方保留基于《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享有的各项权利,甲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不视为豁免其他方基于《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及责任。

  (四)各方确认,项目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项目锁定期内,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均不享有终止或解除《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等相关协议中的权利。

  (五)本协议补充约定事项与《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约定事宜外,其他内容仍按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六)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三》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青海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且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交易先决条件后,公司将启动项目公司股权收购等相关工作。若合作能顺利推进,将有利于公司快速扩大现有能源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公司后续启动对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补充协议三》签订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2、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三》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无持股变动情形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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