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股东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倍松”)持有公司股份5,455,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上述股份中,3,896,785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1,558,714股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5,455,499股股份均已于2024年7月1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宁波倍松出具的《关于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宁波倍松作为倍轻松员工持股平台,因员工个人资金需求,宁波倍松拟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718,908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拟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不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通过宁波倍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不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通过宁波倍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宁波倍松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倍松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倍松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因员工个人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宁波倍松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宁波倍松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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