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之通知、议案内容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书面、电话的方式告知了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绍柏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为9.39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8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通知、议案材料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书面、电话的方式送达了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伟荣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5年3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为9.3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9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2025年3月28日
● 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股票期权82.77万份,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为9.3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子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2.4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7月9日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6、2024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7、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为9.39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2025年3月28日。
2、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股票期权82.77万份,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
3、预留部分权益授予人数:本次授予股票期权93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5人。
4、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39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限售期及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8、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4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被取消首次授予资格、2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23.22万份股票期权、31.77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487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96.22万份调整为673.00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9.572万份调整为82.792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29人调整为41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245.82万股调整为1,214.0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8.288万股调整为270.058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总额度不变。
同时,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需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32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39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涉及事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5年3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15.3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69.84万股,授予价格9.39元/股。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行权/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期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3.81元/股(预留授予日2025年3月28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65%、16.1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售安排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权益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3月28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数量、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授予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授予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旺电子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权益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景旺电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0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景23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4月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4月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4月7日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景23转债”)将于2025年4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4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23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景23转债
3、债券代码:11366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15,400.00万元
6、发行数量:1,154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4月4日至2029年4月3日
9、上市日期:2023年5月9日
10、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2、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4月1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1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年4月3日)止。
1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4、初始转股价格;25.71元/股
15、最新转股价格:24.71元/股
16、信用评级情况: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景23转债”信用评级为AA。
17、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景23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4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4月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4月7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4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景23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景23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景23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景23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可转债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158号景旺电子大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黄恬、蒋靖怡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二)保荐人、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1座1004B、1005A
联系人:王嘉、肖晴
联系电话:0755-226620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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