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本次回购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7)、《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因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4.74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16,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790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0.39元/股,最低价为21.6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86,986.9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
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新余同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同晟”)持有公司股份20,996,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公司股东新余同晟持有的公司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24年7月2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公司股东新余同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8,41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截至2025年3月28日,新余同晟已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041,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26%。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新余同晟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新余同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7,041,031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726%。公司股东新余同晟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本次减持计划就此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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