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6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9.6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21元/股(含),将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调整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2025年3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10,003股的比例为0.012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3.02元/股,最低价格为12.9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15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10,003股的比例为0.020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4.75元/股,最低价格为12.9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6,239.2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14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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