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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赵志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4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5.63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祥礼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5年4月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5.63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5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5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5年4月1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13万份

  ●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136人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5.63元/份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4月1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价格:45.63元/份。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锐明技术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期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B+”、“B”、“C”,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或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5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授权日:2025年4月1日。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价格:45.63元/份。

  (四)授予人数:136人。

  (五)授予数量:613万份。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锐明技术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期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2025年4月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2025-2028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期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垒先生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合计10.43万股,其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5年4月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5.63元/份。

  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除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外,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6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5.63元/份,授权日为2025年4月1日。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权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锐明技术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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