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2、该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本次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周期较长,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致使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进行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泓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参与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基金”)。合伙企业初始规模为30,900.00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为华科致远,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亿泓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人民币3,0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9.71%。
2、关联情况说明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合作方介绍
除公司外,其他合伙人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5号100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林)
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4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E6TU3E10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华科致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码为【P1074882】。
华科致远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亦无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特殊有限合伙人
名称: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层902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聿)
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5年3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ED92RU6K
(三)有限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30,900.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层901单元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投资方向:合伙企业主要专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汽车、新能源、高科技及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相关企业的投资。
8、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的期限和安排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情况自行确定。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有限合伙人(不包括特殊有限合伙人)分三期缴付出资,分别为认缴出资额的30%、30%、40%。普通合伙人可在首次交割日后的12个月内决定进行后续募集,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现有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
3、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8年,自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并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合伙企业备案完成日后的4年;投资期结束后至经营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延长2次,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其中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咨询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进行第一次延长;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咨询委员会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进行第二次延长。延长期结束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仍需延长的,则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延长。
4、入伙、退伙、权益转让机制:
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新合伙人以受让财产份额的方式入伙。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后续募集合伙人入伙。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条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发生合伙协议约定情形,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要求提前收回投资本金,但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其权益,除非获得普通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5、投资范围:
(1)合伙企业专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汽车、新能源、高科技及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相关企业的投资。
(2)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动产、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3)除经咨询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另行同意的项目投资之外,合伙企业对每一单一投资组合公司累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对该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最近一次投资之时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6、财务会计制度:
(1)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2)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名,并经咨询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决定审计机构的选聘及变更。
7、管理和决策机制
(1)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本基金的管理费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2%;在退出期内,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所分摊的已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费率为每年1%。
首次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此后每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
(3) 咨询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具体人数由普通合伙人确定)组成。合伙企业咨询委员会成员中,普通合伙人可以推荐一名人士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推荐的人士经普通合伙人综合考量决定后担任。普通合伙人推荐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投票权且应同时担任咨询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和主持咨询委员会会议。当咨询委员会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普通合伙人可指定另一名咨询委员会成员临时履行其职责。咨询委员会的相关议事规则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制定。
对于咨询委员会所议事项,咨询委员会各成员一人一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经参与会议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与所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合伙人所委派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并不被计入表决权基数)。
8、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①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②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③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④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⑤聘用专业人士、中介机构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⑥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仅限于变更为现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关联人,为本条之目的包括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或管理团队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以及订立、变更或终止管理协议(如需);⑧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监督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募集资金监督银行签署的银行结算资金监督协议;⑨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⑩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⑪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⑫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⑬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⑭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⑮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下: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自己的代表担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并就咨询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③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④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组合公司的情况;⑤听取并审阅管理人提交的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⑥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⑦在任一有限合伙人拟向其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的除外),且该等转让申请经普通合伙人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普通合伙人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以获知该等拟转让安排;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事项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⑨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⑩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⑪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9、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的有关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10、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费用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按认缴出资额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1、争议解决及其他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协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就争议的存在做出通知后的6个月内仍未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目的和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等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助于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该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合伙企业投资的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共同投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其他说明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华科致远的出资份额,未参与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华科致远及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4、公司已披露与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5、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6、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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