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金额:12,733,004.91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令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陈超*、陆健*等82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7,570,117.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37,347.99元;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5民初318号,原告陈超*、陆健*等8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12,733,004.91元。公司现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82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超*、陆健*等82名投资者
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l、判令西陇科学公司分别向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印花税和佣金各项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西陇科学公司承担。
(三)原告的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16日,被告西陇科学披露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被告西陇科学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对其立案调查。2023年7月8日,被告西陇科学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原告认为,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三、 案件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
各原告赔偿损失7,570,117.10元。
二、 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61.41元,由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347.9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各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超出应负担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院受理的涉及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如下:1、(2024)粤05民初110号案件,涉诉金额8,040,967.38元,一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2、(2024)粤05民初12号案件,涉诉金额为546,101.70元,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的案件。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 (2023)粤0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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