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4号)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谢宏、金志强、包秀飞、陈滨、李志容、张洲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控股股东2021年和2022年分别占用公司资金3,091.66万元和1,693.55万元,上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公司;三是公司对广西全安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金志强、时任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包秀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副董事长张洲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5号)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控股股东,2021年和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贝因美资金3,091.66万元和1,693.55万元,上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控股股东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