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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装转2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7033

  2、债券简称:“中装转2”

  3、转股价格:5.14元/股

  4、转股期限:2021年10月22日至2027年4月15日

  5、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8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条件,公司将于触发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6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发行了1,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16,000.00万元。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11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5月2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

  3、转股期

  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中装转2”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7年4月15日止,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中装转2”自2021年10月2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6.33元/股。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7日。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中装转2”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6.3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2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17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2021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上述原因涉及的尚未解锁的122,500股与6,828,4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处理。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中装转2”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6.2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3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4月28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与《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时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 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中装转2”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6.31元/股调整为人民币6.2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7月21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中装转2”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6.2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1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

  三、修正条款

  1、修正条款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审议该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调整前“中装转2”的转股价格(5.14元/股),则“中装转2”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情况

  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8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拟于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同时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3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 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庄重,男,1962年5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庄展诺,男,1986年3月出生,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于桂添,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中装建设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曾凡伟,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佛秀丽,女,1976年7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庄超喜,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装建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事终结。

  经查明,中装建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装建设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进行核算,导致少记成本、虚增利润。2017年至2021年,中装建设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1,833.44万元、1,292.45万元、4,398.64万元、1,302.19万元、1,610.39万元,分别占中装建设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6%、5.26%、14.74%、3.91%、8.88%,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中装建设2019年3月22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9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4月14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简称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内部承包协议或收费通知书、工程计划成本审批表、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装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庄重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其同意公司引入内部承包模式并制定相关规章及细则,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内部承包项目财务核算情况准确完整,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庄展诺系中装建设实际控制人,时任中装建设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直接管理成本控制部、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决策同意内部承包项目的错误核算方式,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0年股份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桂添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并于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兼任中装建设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凡伟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兼审计负责人,并于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任财务总监,长期负责公司审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按照自营项目核算,但未督促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采取正确核算方法,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佛秀丽时任中装建设监事会主席,并于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中装建设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对公司内部承包项目成本进行了错误核算,作为监事未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慎监督,保证中装建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庄超喜时任中装建设副总裁,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任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熟悉自营项目和内部承包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收益水平,应当关注到公司的实际毛利率水平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保证中装建设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可转债发行文件,2021年可转债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中装建设相关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的时间、金额、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庄重、庄展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桂添、曾凡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佛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庄超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庄重、庄展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重、庄展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2025年3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公司披露的2017-2021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八)项的情形。基于上述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8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等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做出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2017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本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等相关公告。

  4、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带来的相关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43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公司将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层会议室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中装转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66号”文核准,中装建设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发行了1,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16,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16,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5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

  二、本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层会议室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中装转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议案1:考虑到“中装转2”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中装建设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为“中装转2”承销机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东兴证券作为“中装转2”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并拟由公司、管理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截至本议案发布之日,东兴证券未持有“中装转2”。

  议案2: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议案3: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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