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2 证券简称:凯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 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宁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刘宇权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丁华女士、监事冯金宝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因公务未能现场参加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4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大联 姜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19
证券代码:600552 证券简称:凯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4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起诉书,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 当事人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4100余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占股比62.57%的控股子公司安徽凯盛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检刑诉[2025]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
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中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9454530D;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锦路东侧(凯盛玻璃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安徽凯盛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应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9366383;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开源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被告人:王永和,男,系蚌埠中恒、凯盛应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德育,男,系蚌埠中恒副总经理;宋怡,女,系蚌埠中恒外贸部副部长。
被告人王永和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4年10月22日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王永和原系公司副总经理,于2024年10月14日辞去职务,其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兼职清理的要求,且因其可能涉及相关违规事项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被告人孙德育、宋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4年9月23日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于2015年1月4日收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宁检起告[2024]50号),被告知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由南京海关缉私局移送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理由
经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走私货物740吨,数额共计4100余万元;被告人王永和、孙德育、宋怡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蚌埠中恒、凯盛应材、王永和、孙德育、宋怡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境,相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不会对中恒公司、凯盛应材及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具备持续完善的治理结构,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团队稳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3、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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