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7人,代表股份370,657,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9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4人,代表股份370,067,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8%。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3人,代表股份111,70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1人,代表股份111,70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0%。
(九)董事9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2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6%;反对2,89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9%;弃权532,0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279,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94%;反对2,89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3%;弃权532,0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17,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0%;反对3,12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6%;弃权316,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269,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10%;反对3,12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7%;弃权316,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185,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5%;反对3,15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7%;弃权318,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23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25%;反对3,15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26%;弃权318,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9%。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0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1%;反对3,15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9%;弃权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25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14%;反对3,15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7%;弃权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9%。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旭、刘川鹏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刘川鹏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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