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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 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5-055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5,355,28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5,355,28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8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4A工作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2月2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715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14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7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7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5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2月25日,根据《管理办法》、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1人,实际授予数量与登记数量产生差异的原因为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94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历次限制性股票调整情况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28,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及2024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48,000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4月14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及2025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585,564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于2025年4月14日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及2025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87,352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自2025年1月26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71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670名激励对象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制的股份数量为15,355,284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587,352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目前已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审批程序,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首次授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4月28日

  (二)本次首次授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355,284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薪酬委员会意见

  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5,355,2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经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67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5,355,2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5-05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降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257,623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的申请,经其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25年4月21日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业务。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变化,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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