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锡元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1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8人,代表股份55,262,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229,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34,033,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0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7人,代表股份51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36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3%;反对1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72%;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700%;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1%;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69%;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31%;弃权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2%;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40%;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31%;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8%;反对2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300%;反对2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36%;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5,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7%;反对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38%;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3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5,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7%;反对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4%;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38%;反对1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34%;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01《关于李锡元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3%;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关联股东李锡元、新余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长兴臻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此项表决进行了回避,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41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8%;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2《关于刘润平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2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9%;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关联股东刘润平对此项表决进行了回避,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41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8%;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3《关于贾建国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6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0%;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7%;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关联股东贾建国对此项表决进行了回避,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45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8%;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4《关于张易辰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37,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4%;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关联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表决进行了回避,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45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8%;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八)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的议案》
议案8.01《关于何池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3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8%;反对1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7%;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05%;反对1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98%;弃权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9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2《关于孙自愿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2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6%;弃权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85%;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18%;弃权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97%。
表决结果:通过。
(九)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9.01《关于李新智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0%;反对1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37%;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32%;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2《关于姜红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0%;反对1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37%;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32%;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3《关于祝愿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53,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5%;反对1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4%;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关联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表决进行了回避,其表决权亦未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275%;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94%;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3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5,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7%;反对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4%;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42%;反对1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29%;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6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1%;反对1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0%;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26%;反对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76%;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翁菲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0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262,69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1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29,677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33,017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03%。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见证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0,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53%;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98%;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8272%;反对1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3700%;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29%。
(二)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11%;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9%;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4469%;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2731%;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800%。
(三)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0,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62%;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9240%;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2731%;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29%。
(四)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6,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88%;反对2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81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1300%;反对2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843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264%。
(五)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5,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77%;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89%;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0138%;反对1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2731%;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六)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45,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77%;反对1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7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0138%;反对1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183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29%。
(七)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 《关于李锡元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33%;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631%;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36%。关联股东李锡元、新余鸿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长兴臻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541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418%;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162%。
7.02 《关于刘润平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521,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90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69%;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0%。关联股东刘润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541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418%;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162%。
7.03 《关于贾建国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62,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00%;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97%;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3%。关联股东贾建国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445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418%;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7.04 《关于张易辰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37,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4%;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445%;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1%。关联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4451%;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418%;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八)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的议案》
8.01 《关于何池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33,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58%;反对1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2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6705%;反对1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6798%;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97%。
8.02 《关于孙自愿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27,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49%;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36%;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5085%;反对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418%;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97%。
(九)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 《关于李新智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20%;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46%;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5437%;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7432%;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9.02 《关于姜红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3,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20%;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46%;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5437%;反对1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7432%;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9.03 《关于祝愿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53,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35%;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94%;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1%。关联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6,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4275%;反对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8594%;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131%。
(十)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55,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47%;反对18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04%;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8,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8342%;反对1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5.362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29%。
(十一)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066,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451%;反对1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20%;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2.0226%;反对1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3876%;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898%。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田无忌
___________________
翁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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