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公司将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层会议室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中装转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66号”文核准,中装建设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发行了1,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116,000.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116,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5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
二、本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议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层会议室召开“中装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推选“中装转2”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及《关于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议案1:考虑到“中装转2”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中装建设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为“中装转2”承销机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东兴证券作为“中装转2”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并拟由公司、管理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截至本议案发布之日,东兴证券未持有“中装转2”。
议案2: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议案3: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目前,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有序推进,公司及管理人通过遴选程序确定了中选投资人。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事项与中选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中装转2”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中装转2”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中装转2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中装转2”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并结合市场交易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中装转2”持有人会议,确定“中装转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中装转2”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后第15个自然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上述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果深圳中院未能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中装转2”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女士的通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将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10时至2025年4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2025年4月29日15时至2025年4月30日15时止(延时除外),对上述庄小红女士持有的28,180,390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目前处于拍卖公示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拍卖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庄小红女士总计有38,130,390股将在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30日被司法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有56,964,220股被拍卖,且已完成权益变更。
二、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目前除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外,公司其他经营情况正常,如本次司法拍卖成功对公司治理及日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7,543,588股,占公司总股本18.72%,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6.15%。如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仍持有公司153,972,6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6%,庄小红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规定,本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积极与债权人、法院及相关方进行沟通,力争妥善解决相关事宜,能否达成和解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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