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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02       证券简称:康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 1007号) 同意,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87.50万股股份。本次发行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6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99,55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0,659,607.10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34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4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兰州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55 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一期)一阶段”延期及金额调减,并新增募投项目“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新型材料项目”“上海万溯药业有限公司医用多肽制造能力提升项目”,其所需募集资金均来源于“兰州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5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一期)一阶段”的调减金额。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等事宜,为新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议案已经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实施本次新增2个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上海万溯药业有限公司、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分别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另外,配合公司募投项目“兰州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55 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一期)一阶段”的实施,为全资子公司兰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康鹏”)增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从公司通过子公司兰州康鹏投资到孙公司兰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募投项目实施。三家公司分别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 或“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万溯药业有限公司 / 衢州康鹏化学有限公司 / 兰州康鹏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慧能、周傲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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