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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

  3、 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 主持人:董事长黄宣泽

  5、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8人,代表股份308,297,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91,48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4人,代表股份16,811,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7人,代表股份16,819,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4人,代表股份16,811,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5%。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09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6%;反对3,968,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2%;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03%;反对3,968,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41%;弃权2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7%。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71,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4%;反对3,88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0%;反对3,88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21%;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9%。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69,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09%;反对3,878,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0%;弃权2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9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35%;反对3,878,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95%;弃权2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0%。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232,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4%;反对3,82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3%;弃权2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04%;反对3,82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65%;弃权2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1%。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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