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2 证券简称:京仪装备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股东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北自”)持有公司25,702,4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3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本次集中竞价减持。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4年11月29日上市流通。
● 公司股东安徽北自拟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过1,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 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通过询价转让方式进行,因此“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不适用。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三、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机构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机构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当年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或者每年转让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安徽北自财产份额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