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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30           证券简称:欧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767,558股。

  ● 除首发限售股外,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001,68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5,769,23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1,206股,并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60,044,82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9,958,8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85,953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923,013股已于2024年11月11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欧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3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35,769,2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35%。其中,首发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1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9,767,55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60%;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001,6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75%。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5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欧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欧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上述期间内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持股意向明确。

  三、关于减持意向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和数量

  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数量的100%且不高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限。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下限。

  (四)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股份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将继续遵守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关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西电天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聚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聚卓创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三、关于减持意向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和数量

  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于发行人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将参考发行人的股票价格,根据基金存续期或自身发展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98%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股份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关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发行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湖杉浦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三、关于减持意向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和数量

  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股份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三、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关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发行前公司其他股东广西东来嘉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昆仑互联网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春凤凰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嘉元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聚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战略配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战略配售股东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述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5,769,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3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部分限售股数量为29,767,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60%;

  2、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数量为6,001,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5%。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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